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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9 03:28:29 石蜈蚣    石子藤    辉县    

辽宁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业机械安全作业,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和现代农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及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以下简称农机监理人员)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照国家规定具体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号牌和行驶证发放以及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业务。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依法处理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农机使用者合法权益,促进农机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机监理人员,是指本省辖区内县(区、县级市,以下简称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乡(镇、场、街道,以下简称乡)政府部门中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持有行政执法证和农机监理证从事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农机监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依法监管,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 省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和协调市、县农机监理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

(二)负责全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以下统称农机)和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负责拟定全省农机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省农机监理人员初次申领农机监理证培训考试、考核和审批工作,核发农机安全监理证和农机安全监理岗位证;

(五)负责农机和驾驶、操作人员号牌、证件的制作以及号牌、驾驶证号段的划分;

(六)负责监督全省农机和驾驶、操作人员号牌、证件核发和档案建立;

(七)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农机安全检查工作,总结推广农机安全生产经验;

(八)负责参与农机重大、特大事故处理;负责全省农机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九)负责业务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十)负责制定全省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工作规划,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十一)负责接待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农机监理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贯彻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规定、办法;监督检查和协调县农机监理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负责拟定本辖区年度农机监理工作目标及检查验收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农机驾驶人考试、核发驾驶证、建立驾驶人档案,办理驾驶人异动手续,组织驾驶人复训;

(四)负责本辖区农机监理人员的培训和全市农机监理人员考核和申报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农机安全检查及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农机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业务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八)负责制定全市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工作规划,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九)接待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

(十)完成上级交办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农机监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农机安全生产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农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负责本辖区农机号牌、行驶证的核发和档案建立,异动手续办理;

(三)负责农机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审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加速度信噪比、带内带外加速度总均方根值比农机安全检查,纠正驾驶、操作人员的违法违章行为,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活动;

(五)负责农机事故处理,建立事故档案,统计农机事故并上报;

(六)负责农机监理人员的审核及申报工作;

(七)负责业务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八)落实全县开展平安农机示范乡、村户工作;抓好本县平安农机示范的创建工作。

(九)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

(十)完成上级交办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县农机监理机构成立,必须到当地统计局备案,否则不得开展农机监理业务。

第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岗位制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上级对下级有监督管理权。

第三章 农机监理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农机监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标准和制度;

(二)负责农机及其驾驶人的行政许可工作;

(三)负责农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安全检查、纠正农机驾驶、操作人违法违章行为及农机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按专业设有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岗位。

(一)检验员是指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中负责农机安全技术检验的农机监理人员。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农机的安全技术检验;

2、检验中应当严格执行《农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的项目、规程和技术规范执行;

3、对检验结果及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负责;

(二)考试员是指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中负责对申领农机驾驶证的人员进行考试的农机监理人员。主要职责是:

1、负责辖区内农机驾驶人的考试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管理规定》;

3、严格执行农机驾驶人考试标准、和考试纪律;

4、对驾驶、操作人考试结果及核发驾驶、操作证负责。

(三)农机事故处理员,是指县以上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处理农机事故的农机监理人员。主要职责是:

1、负责农机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2、严格执行有关农机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和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规定;

3、负责农机事故的统计、报告、分析,并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4、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处理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的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应根据本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和单位人员状况合理配置,但县农机监理机构配备的上述专业岗位人员分别不得少于3人。专业岗位人员可交叉兼职。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业务管理岗位: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岗位分为:

1、受理岗:审核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人条件及有关证明材料,查验培训记录,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2、驾驶证管理岗:审核申报材料,核发《准考证明》,收存培训记录,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预约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制发驾驶证。

3、考试岗:按期组织申领驾驶证的申请人按科目进行考试,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并由考试员签名;

4、业务领导岗:审核驾驶证办理的全部材料及有关手续,签注意见;

5、档案管理岗:将驾驶证办理相关材料存档保管。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岗位分为:

1、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申领号牌、行驶证及登记证书的全部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

2、领导审核岗:审核全部材料,签注意见;

3、牌证管理岗:确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编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拖拉机还必须签发登记证书;

4、档案管理岗: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材料存档保管。

第四章 农机监理人员条件、义务

第十五条 农机监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热爱农机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感,能掌握农机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农机监理业务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

(三)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乡政府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丈量相干合金的耐磨强度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年满18周岁。

(六)农机监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还必须具有农机管理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连续工作经历。

第十六条 录用农机监理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实行平等竞争的原则。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第十七条 农机监理人员要定期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正确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专业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农机监理工作3年以上;

(二)正确掌握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熟练掌握拖拉机驾驶技术,具有大中型拖拉机准驾车型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四)具有农业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相关工人技术等级职称;

(五)具有正常履行所承担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人员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单位或上级组织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第五章 农机监理人员培训、考试

第二十条 农机监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农机监理证》和岗位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农机监理人员主要职责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机监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新法规培训及考试,建立高素质的农机监理执法队伍。

农机监理机构专业岗位人员的培训、考试由省农机监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人员培训考试内容:

(一)有关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二)农机监理业务知识;

(三)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四)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和农机驾驶操作技能。

第二十三条 检验员培训鸡毛松考试内容:

(一)有关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帽花木属(二)《农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部、省相关技术标准;

(三)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四)农机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操作规程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 考试员培训考试内容:

(一)理论考试

1、有关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3、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4、驾驶人考试的相关规定及评分办法。

(二)驾驶技能考试

1、场地驾驶;

2、挂接农具和田间作业;

3、道路驾驶。

驾驶技能考试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规定的驾驶人考试科目进行。每个科目只允许考试一次。前一个科目不合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

第二十五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考试内容:

(一)国家、部、省的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的办法、程序;

(三)农机事故勘察设备的使用;

(四)模拟农机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二十六条 参加培训的农机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

(一)未按规定完成培训课时的;

(二)扰乱培训秩序,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不遵守考试纪律的。

第六章 农机监理人员申报、审批及证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机监理人员申报:所在单位推荐,申报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员审批表》,上报市农机监理机构。

市农机监理机构审查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及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单,监理员审批表,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相关资料装入个人技术档案,报省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专业岗位人员申报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申报人填写《农机监理专业岗位人员审批表》,

同身份证、驾驶证、专业职称证明或相关工作等级证等复印件一起上报市农机监理机构。

市农机监理机构审定后,确认申请人的专业岗位资格,相关资料装入个人技术档案,同时报省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证件是农机监理人员从事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资格证明,农机监理人员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从事农机监理执法工作及专业岗位工作。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机监理人员个人技术档案,按照建档要求,分工负责,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农机监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和考核审验,由各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考核审验结果报省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农机监理人员及专业岗位人员证件每五年换发一次。换发工作由省农机监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证件遗失的,上报至发证机构,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

第三十二条 农机监理人员及专业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收回其相关证件,上交发证单位暂扣证件。

(一)未参加年度考核审验或考核审验不合格的;

(二)执行考试任务时有妨碍考试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投诉查实的;

(三)不执行考试标准,或无故拖延考试时间,擅自增、

减考试难度的;

(四)不执行检验标准,或在检验中故意拖延、刁难送检人的;

(五)农机事故处理有失公正的;

(六)违反规定或工作不负,造成恶劣影响的。

证件暂扣期内,不得继续从事农机监理执法工作及专业岗位工作。凡需重新上岗工作的,需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领取被暂扣的相关证件。

第三十三条 农机监理人员及专业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相关证件,报发证机构予以注销。

(一)退休的;

(二)因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农机监理或相关专业岗位工作的;

(三)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参加复训或复考不合格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向单位或个人索要物品或受贿的;

(五)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重特大事故的;

(六)被追究刑事的。

第七章 农机监理人员的

第三十四条 农机监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和义务;

(四)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五)贪污、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六)乱收费和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农机监理人员行使农机监理职责时,应当穿着农机监理行业标准统一服装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坚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十六条 要礼貌待人,文明办公,在公共场合要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七条 农机监理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要文明执法,以理服人,对于超出职权范围的,不得越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农机监理人员执行职务,应当依法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对下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和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更正。

农机监理机构在监督中发现本单位农机监理人员有执法违法、执法不当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九条 农机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农机监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 农机监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第八章细叶臭草 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机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宣传农机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使用知识,提高农机驾驶人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十三条 农机应当按规定悬挂依法取得的号牌,行驶或者作业时应当随机携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标志。号牌应当悬挂在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不得只挂一面号牌。

拖带挂车时,应当按规定在挂车车厢后部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第四十四条 拖拉机行驶或者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拖拉机拖带挂车载物,应当符合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应当符合装载要求;

(二)驾驶室内乘坐人员应当符合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三)拖带挂车,挂车上禁止载人;

(四)挂接农具进入村屯时,驾驶人应当指派专人随机护行;

严禁使用拖拉机从事客运。

第四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拖拉机应当随身携带驾驶证;

(二)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机型驾驶拖拉机;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拖拉机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拖拉机;

(四)不得将拖拉机交给未取得驾驶证或者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机型不符合的人驾驶;

(五)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拖拉机;

(六)不得转借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结合农时季节依法加强对道路以外行驶或者作业的拖拉机及驾驶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纠正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七条 拖拉机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机监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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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喷涂放大牌号以及违规载人的,责令改正;

(二)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拖拉机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拖拉机的;将拖拉机交给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拖拉机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驾驶拖拉机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及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标志的;

(四)饮酒后驾驶拖拉机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猪骨明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规定的证件、表格、档案袋及相关业务、证件印章由省农机监理机构按标准制发。

第四十九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农业部《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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